哈尔滨空调股份有限公司五届五次董事会会议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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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代码:600202 证券简称:哈空调 编号:临2012-021

  哈尔滨空调股份有限公司

  五届五次董事会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哈尔滨空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五届五次董事会会议通知于2012年8月1日以电话通知、书面直接送达、电子邮件和传真等方式发出。五届五次董事会会议于2012年8月11日在公司会议室召开。应出席会议董事9人,实际到会7人,董事杨承先生、独立董事唐宗明先生因有重要事项,不能亲自出席本次会议,分别委托独立董事姜明辉先生、独立董事杨滨刚先生代为行使表决权。会议由董事长于明升先生主持,全体监事及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经过认真审议,通过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了公司《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同意对《公司章程》做如下修订:

  第八章第一节 第一百五十四条

  原为: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做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修订为:

  “公司的利润分配决策程序为:

  公司董事会应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尤其是现金分红政策,结合公司盈利情况和资金需求,提出合理的分红建议和预案,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明确意见。

  利润分配预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进行审议。

  公司年度盈利但董事会未做出现金分红预案的,应在定期报告中说明未进行现金分红的原因、未用于现金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和使用计划。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做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第八章第一节 第一百五十五条

  原为: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分配,利润分配政策应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或者股票方式分配股利,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在公司现金流满足正常生产经营和长期发展的前提下,公司可以进行现金分红。具体分红比例由公司董事会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公司具体情况拟定,由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修订为: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分配,重视对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利润分配政策应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方式分配股利,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在公司盈利且能够满足公司持续经营和长期发展的前提下,任何三个连续年度内,公司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三十。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

  董事会应对利润分配政策及股东回报事宜进行研究。如因外部经营环境或自身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确实需要对既定利润分配政策尤其是现金分红政策做出调整或变更的,调整变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公司调整或变更利润分配政策尤其是现金分红政策,应经过详细论证,充分听取独立董事、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意见,调整或变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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