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新集团建材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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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票简称:北新建材 股票代码:000786 公告编号:2012-013

  北新集团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北新集团建材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于2012年8月15日上午10:00在北京市海淀区三里河路甲11号中国建材大厦十六层会议室召开,会议通知于2012年8月3日以电子邮件方式发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到9人,实到9人。公司董事崔丽君女士、独立董事秦庆华先生因公出差,分别委托董事陈雨先生、独立董事徐经长先生代为出席并行使表决权,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由董事长王兵先生主持,公司监事和高管人员列席了会议。会议经过审议,表决通过了以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了《2012年半年度报告》及《2012年半年度报告摘要》。

  该议案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获得通过。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控股子公司泰山石膏股份有限公司在福建省龙岩市投资建设综合利用工业副产石膏年产4,000万平米纸面石膏板生产线项目的议案》。

  根据公司发展战略和全国石膏板产业基地建设规划,公司同意控股子公司泰山石膏股份有限公司在福建省龙岩市投资建设一条综合利用工业副产石膏年产4,000万平米纸面石膏板生产线项目。

  该议案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获得通过。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控股子公司泰山石膏股份有限公司在吉林省投资建设综合利用工业副产石膏年产4,000万平米纸面石膏板生产线项目的议案》。

  根据公司发展战略和全国石膏板产业基地建设规划,公司同意控股子公司泰山石膏股份有限公司在吉林省投资建设一条综合利用工业副产石膏年产4,000万平米纸面石膏板生产线项目。

  该议案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获得通过。

  四、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控股子公司泰山石膏股份有限公司在福建省龙岩市投资建设综合利用工业副产石膏年产100万吨水泥缓凝剂生产线项目的议案》。

  根据公司发展战略和全国石膏板产业基地建设规划,公司同意控股子公司泰山石膏股份有限公司在福建省龙岩市投资建设一条综合利用工业副产石膏年产100万吨水泥缓凝剂生产线项目。

  该议案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获得通过。

  五、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

  鉴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根据《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及《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需选举第五届董事会。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中国建材股份有限公司提名王兵先生、陈雨先生、张乃岭先生、崔丽君女士、常张利先生、陈学安先生、徐经长先生、秦庆华先生、陈少明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其中徐经长先生、秦庆华先生、陈少明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董事候选人简历见附件)

  公司独立董事就本项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本次董事会换届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董事候选人王兵先生、陈雨先生、张乃岭先生、崔丽君女士、常张利先生、陈学安先生和独立董事候选人徐经长先生、秦庆华先生、陈少明先生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相关决策、监督、协调能力,能够胜任拟所任职务。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147条规定的情况,以及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之现象,符合上市公司董事任职资格,完全有能力履行董事职责,其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独立董事候选人徐经长先生、秦庆华先生、陈少明先生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关于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的规定,具备担任公司独立董事的资格。因此,我们同意提名王兵先生、陈雨先生、张乃岭先生、崔丽君女士、常张利先生、陈学安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提名徐经长先生、秦庆华先生、陈少明先生为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并同意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该议案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采用累积投票制逐项表决。三名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尚需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大会表决。

  该议案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获得通过。

  六、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公司董事会秘书的议案》。

  经董事长王兵先生提名,聘任史可平女士为公司董事会秘书。(史可平女士简历见附件)

  公司独立董事就本项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公司上述高级管理人员的聘任有利于规范公司治理和加强团队建设,促进公司发展。未发现史可平女士存在《公司法》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况,以及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之现象,聘任人员的任职资格合法,聘任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有关的规定,程序合法有效。

  该议案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获得通过。

  七、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公司章程》修订案如下表:

  修订前

  修订后

  第十五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股同权,同股同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五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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