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北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学术不端行为检测工作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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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北大学研究生处

 

研字[2010]4号

 

西北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

学术不端行为检测工作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我校研究生学术道德建设,培养研究生的学术诚信,有效实施对研究生学位论文的质量监控,严明学术纪律,杜绝学术不端行为,根据教育部《关于严肃处理高等学校学术不端行为的通知》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在学位授予工作中加强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建设的意见》,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学位论文是研究生学术水平与科研能力的综合体现,其原创性及创新点是反映和保证研究生培养质量的关键。学位论文学术不端行为检测是培养研究生学术创新意识和科研创新精神,使其恪守学术规范,保证学位论文质量的重要工作。

第四条 学校采用“学位论文学术不端行为检测系统”对研究生学位论文进行学术不端行为检测。所有在我校申请学位(毕业)论文答辩的研究生均须按本实施办法规定接受学位论文学术不端行为检测。

第二章 工作组织与实施

第五条 研究生学位论文学术不端行为检测工作由学校研究生业务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检测工作采取自愿检测与抽查检测相结合的方式。

第六条 学术不端行为检测对象为除目录、致谢、参考文献之外的学位论文主体部分,学校以检测报告中“全文文字复制比”项比值为主要依据对检测结果进行处理,各研究生培养单位可结合检测报告增加相应审查指标项。

第七条自愿检测。由研究生或导师提出申请,按培养单位统一进行学位论文检测。学校提供相应的检测报告,以便培养单位、导师和研究生对学位论文作进一步的审查、指导和修改。

第八条 抽查检测。由学校在全校申请博士、硕士学位的论文中抽取,抽查检测论文的数量原则上不少于申请学位论文数的30%。抽查范围包括:

1、未参加自愿检测的学位论文;

2、自愿检测中“全文文字复制比”为25%及以上的学位论文,或“全文文字复制比”虽低于25%、但其核心部分“文字复制比”明显偏高的学位论文;

3、所有同等学力申请博士、硕士学位论文;

4、各级学位评定委员会认为有必要检测的学位论文。

第三章 处理意见与认定程序

第九条 自愿检测结果的认定与处理由培养单位和导师负责。培养单位可结合本单位或学科实际,对自愿检测的结果提出相应处理意见,对其中“全文文字复制比”明显偏高、学位论文中存在明显问题的学位论文,原则上应推迟答辩。

第十条 抽查检测结果的认定分导师、研究生培养单位(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和学校三个层面,对认定结果的处理意见由学校统一规定,各研究生培养单位(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可在此基础上提出更严更高的要求,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后执行。

第十一条 抽查检测结果处理意见分以下四种类型:

1、修改后答辩。针对检测显示的问题属学术失范现象或学位论文内容有较轻程度的学术不端行为,但论文核心部分系申请人所作科学研究成果,经短时间修改能够达到学校要求的学位论文。

经导师或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认定同意“修改后答辩”的学位申请人,应在导师指导下结合检测报告对学位论文进行实质性修改,并提交详细修改报告,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阅通过后方可办理学位论文答辩手续。

第十二条 抽查检测结果的认定与处理

1、“全文文字复制比”在10-24%之间者:结合检测报告内容,由导师负责审查并认定学位论文内容中是否存在学术不端行为。根据认定结果,导师可作出修改后答辩、毕业论文答辩或推迟答辩三者之一的具体处理意见。

2、“全文文字复制比”在25-49%之间者:由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负责或由分委员会组织相关专家对学位论文中存在的学术不端行为类型与性质进行认定,根据认定结果作出修改后答辩、毕业论文答辩或推迟答辩三者之一的具体处理意见;“全文文字复制比”高于35%的学位论文原则上应作进行毕业论文答辩或推迟答辩处理。

3、“全文文字复制比”在50%及以上者必须推迟答辩,情节严重者取消其学位申请资格。

第四章 其他

第十三条 学位论文学术不端行为的处理决定由所属培养单位负责及时告知学位申请人,学位申请人对处理决定有异议的,由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负责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对于有充分证据证明处理决定存在问题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可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并提出建议处理意见,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做最终审定。

第十四条 对学位论文学术不端行为检测处理意见与学位论文评审处理意见出现的不同情况,从保证学位授予质量要求出发,实行从严原则。

第十五条 对已获学位的学位论文中存在的学术不端行为,按《西北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西北大学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研究生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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