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春燕 阜阳师范学院政法学院
作者简介:郑春燕,女,安徽阜阳人,阜阳师范学院政法学院,研究方向:经济法学、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就业。
摘 要:自然人、法人等民事主体具有法律意义上的人格。其抽象人格是以人格标识要素显现的。人格权人将其人格要素标识进行商业利用或通过合同允许他人进行商业利用从而获取经济利益是人格权的商品化亦是人格标识的商业化的主要途径,人格权人对其人格标识所享有的进行商业利用的权利即为人格标识的商品化权!本文分析了我国关于人格标识商品化权保护的认识、发展,指出我国人格标识商品化权保护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一定的解决措施。
关键词:人格标识 商品化权 保护困境及对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