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消费责任及其引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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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玮   南京政治学院

[摘要]消费责任是立足于责任的价值视野对消费行为的合理性、合法性、合目的性追问的回答,以及由此构建出的消费原则,其中包括消费理念、消费方式和价值评判。为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很有必要在消费者中引导适度、协调和理性的消费责任。

[关键词]消费责任   消费主义   理性

作者简介:王玮(1982-),男,江苏南京人,南京政治学院哲学系博士研究生。

自改革开放以来,消费在我国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生活中的作用力和重要性与日俱增,但随之而来的消费主义也有蔓延的趋势。消费主义往往以普遍的伦理、时尚或文化的形式,将自身价值观念合理化为日常生活中的自由选择、自我表达及社会认同等形式,其危害在当今国内自由主义、个人主义思潮泛滥的情况下更具隐蔽性和严重性,对和谐社会建设造成了一定的负面影响。因此,克服消费主义的影响,树立消费责任已刻不容缓。

一、何谓消费责任

责任是一个重要的伦理概念,其反映地是一种对主体性、社会身份和社会认识的高度自觉,一种观念没有达到责任的境界,则在这种观念上,人就是自在而非自为的。消费责任是立足于责任的价值视野对消费行为的合理性、合法性、合目的性追问的回答,以及由此构建出的消费原则,其中包括消费理念、消费方式和价值评判。具体而言,其主要包括四个方面的内容:

第一,对自然的消费责任。对自然的消费责任是人的“类责任”。人是自然的产物和组成部分,有归属于、依存于自然的属性,所以人为了自身的生存发展,就必须承担起对自然的责任。人对自然的消费责任的具体要求就是:不能将消费变成对自然环境的任意破坏和对资源的疯狂摄取,而是要节制消费,合理地规范对自然的开发,使自然的再生能力和生态平衡得到维护。

第二,对社会的消费责任。其可以分为两点。首先,维护公平的消费责任,是指消费不能危及其他人生存和发展的消费能力,强调在资源使用上要公正地对待他人。其次,对社会道德与文化的消费责任。消费是从属于一定社会意识形态范畴的,所以,接受了某种消费方式,就意味着对支撑这种消费的文化、道德观念的认同。积极健康的道德与文化能够为人们的社会实践提供正确的导向,同时也能成为增强社会凝聚力的“水泥”和社会发展的“思想旗帜”,而畸形病态的道德与文化则会使社会矛盾增多,趋于混乱。消费作为社会实践的重要内容,必然对社会意识形态产生反作用。消费作用的影响是感性而深刻的,它从物质层面上深入到社会观念和行为之中,那些对社会不负责的消费的结果,必然使整个社会不和谐——高度的物质文明和相对低下的精神状态,全社会的幸福感降低、进取心减弱、精神颓废甚至道德堕落。

第三,对自身的消费责任。人在什么意义上进行消费,就在什么意义上把自己再生产出来。因此可以说,对自身的消费责任针对着人的生存发展和本质的实现。对自身的消费责任可以二分为对身体和精神的消费责任。

正如社会学家约翰·奥尼尔所指出的,人的身体在社会中被分成了“生理的身体”和“交往的身体”[1],对“生理身体”的消费责任早已为人们所熟知,但对“社会身体”的消费责任往往被人们忽视,社会身体在深层上对生理身体实现了控制,因此要倍加关注。现代社会的身体文化为人们构筑了社会身体的一种“理想图式”,这种图式本质上就是一种阶级文化、权力文化,但这种身体的“理想图式”并非身体的理想状态,它单质化的“美的标准”否定了人身体的差异性,因而其在根本上是否定人的。因此,对社会身体的消费责任就是要甄别怎样的社会身体消费需要才有利于人体的美和健康,“按照美的标准来塑造身体”的消费必须是有利于人的消费,塑造属于自己的美的,健康的社会身体,而非一味地去迎合身体的“理想图式”。

人不仅对自己的身体负有消费责任,同时还对自己的精神负有责任,人成为精神存在物的一个重要途径就是进行消费,任何人只有消费一定的精神文化资料和教育服务,才能有知识的增长、能力的发展和人格的完善。尽管物质消费能够提供精神的丰富和愉悦,但如果一味沉溺于物质消费而忽视了精神消费的需要,这种丰富和愉悦则会变成精神的空虚和萎靡,因为人的需要不是物质能全部满足的,还必须有丰富的精神产品才能使人感到充实。

二、消费责任的原则

消费责任和核心自然是消费责任的原则,当前消费中存在的问题,很大一部份是由于对消费原则的认识偏差产生的,以往我们的消费教育多是用“高消费”概念来确定消费合理性的,这实质上是以“支付能力”作为合理性的标准,潜台词就是:因为没有支付能力,所以还不能挥霍消费。等到具备能力了,高消费就是合理的了。此外,以“是否有利于生产或生产力的发展”作为评价消费合理性的标准的观点,也是消费主义的典型思维,这些朴素的观点恰恰落入消费主义的陷阱。

消费责任的原则,概括来说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第一,适度消费。适度的问题其实就是是否合乎责任的问题。亚里士多德的“中道”原则,中国古代儒家的“中庸”,说的都是度的问题,消费也有度的问题,就是要坚持适度原则。在物质丰裕的消费社会,人的消费活动背离了自己的需要,消费已经不再只是满足需求的手段,更加是资本牟利的手段,被刺激挑唆的消费欲驱使人们不断的追求消费,甚至为消费而消费。人们消费的物质越多,自身的欲壑越难以填满,形成了过度消费。

消费的度可以在不同方面进行划分:基于人的生存发展需要并参照其所处的社会物质生活水平而确定的度,依据人作为社会文化的存在所需求的精神消费所确定的度,从全社会的利益考量来确定的度,或者从维护人类生存必需的生态环境和资源出发所确定的度等。概括来说,包含以下四个内容,即健康限度、自然限度、经济限度和伦理道德限度。

第二,协调消费。协调消费主要是指物质消费与精神消费相协调。消费从内容上看有物质消费和精神消费,任何人类历史的第一个前提无疑是有生命的个体的生存,人类的物质需要是精神需要的基础。当人们满足了基本的物质需要之后,更应当注重精神追求。

实现物质消费与精神消费的协调,是提高消费质量的客观要求,一味地重视物质消费,忽视精神消费的举措,虽然会在一定程度上使人满足,但随着它的极度发展,物质消费的边际效应会下降,这使得丰裕的生活和空虚的精神世界并存,人们会为了一时的感官刺激肆意糟蹋自然资源,从而损害社会的整体利益和长远利益,最终危害自身的利益,这就是恶性消费。消费把消费者引向“物世界”,使人陷入异化消费之中而认识不到自己真正需要的境地。只有超脱出物质性需求获得精神需求满足的生活,才是一种协调的消费。

第三,理性消费。消费责任的理性不是单纯计算利益的工具理性,而是包含人文关怀的价值理性,价值理性使人突破单纯对利益追求的狭隘视野,以一种人类独有的博大情怀去从事消费活动。它不仅提供对消费意义的评价,而且还在消费实践中支配消费活动性质的确认、方式的选择及对消费行为的自我调节,驱使人综合考虑消费的目的、意义以及影响。这种作用集中体现在:

对需要的理性认识及控制。在消费社会中,需要已经成为一种消费主义的意识形态编码,甚至人的无意识本身都可以通过“欲望的策略”方式加以控制化,消费主义更是将这种“欲望的策略”更深层地贯彻到主体的消费[2],创造和刺激人的进一步的消费需要,使人们永远处在一种欲求不满之中,使人不能以真正的人的身份面对自己的需要。消费责任使人理性的对待自己的需要,不是在消费主义的编码过程中,而是在消费责任视域中对自己需要的“无意识编码”的重读,不是一味地放纵自己的需要,而是对自己的需要有甄别、有选择、有节制。

对商品的理性选择。在市场经济时代,人具有消费自由,但从消费责任角度出发,人不应该仅仅满足于自己的经济利益和偏好,更要认识到自己的消费行为在观念价值上的意义和现实中的影响,主动地维护那些符合时代发展方向的社会主流价值观念,主动的维护人与自然、社会和自身的和谐。对于那些依靠破坏生态平衡、危害正确的社会价值观念,产生消费不公正,危害自身全面发展的商品,要进行抵制。

对消费结果的理性反思和价值评判。消费的结束并非消费责任的结束,消费者还应当思考自身的消费,产生了怎样的后果,是否对自然产生危害,是否给身边的人们带来了痛苦,是否对自己有利,是否符合消费责任以及是否达到了预期的目的。这要求人们去用一种理性、负责、关爱的态度去对待消费。


三、消费责任的引导

消费责任引导作为系统工程,最终必须落实到具体的引导机制中去,以机制为保障和依托,达成引导的目的。

第一,强化消费责任的制度安排。所谓消费责任的制度安排就是社会依据消费责任引导的需要为人们的消费设计制定的一整套的正式规则(如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政策政令等)和规则的实施程序。消费责任的制度安排具有强化人们的责任的功能,责任引导的实践经验说明,消费责任引导必须要有权威的确认、系统的制度保障和强力的后盾。以文本的形式将消费责任引导的指导思想,方针原则、主要内容、运行机制等予以制度化,法律化,明确消费主体的责任,将有利于把消费责任引导纳入依法治国的轨道,保证引导的长效性。

第二,培育积极健康的“消费的文化”。把人们的注意力引向对自然的欣赏和保护,对社会的支持和奉献,对他人的尊重和关注,对自身的反思和超越以及对创造性消费的追求。消费责任的建立关键在于观念的转变、意识形态的转变,因而要对消费的文化进行符合时代精神的解释,建立一套新颖有吸引力,有说服力的话语体系。对于当今中国社会而言,必须建构、改造一种强势的消费的文化,这种文化要具备合法性,在消费过程中具备坚强的合理化能力,只有文化才能为一种生活方式提供价值、观念、知识以及道德上的合法性。要使消费责任引导产生预期效应,必须使人们首先接受、认同,即消费文化要为消费责任在意识形态领域营造可接受性,进而使其被理解。当人们做出符合自身条件的理解后,消费责任才能在实践中深化和修正,并内化为指导行为的准则、伦理道德与价值标准。

第三,宣传消费责任内容与实践标准。由于消费责任的基本内容和实践标并不为人熟知,因而许多人消费时依然按照自己的偏好和习惯认识,没有完全上升到责任的高度,并且在部分人那里,不仅诸如康德所说的基于“善良意志”之类的责任原则和责任律令因为缺乏明显或可直接体认的基于责任主体的责任认识,亦因缺乏与消费观念的直接对接关系而显得虚无缥缈、苍白无力,即使是诸如“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之类更具现实功利色彩的责任原则和责任律令,似乎也于己遥远。自发的责任感往往对消费责任的认识不够深刻,容易受到错误认识的影响,有时甚至与消费责任背道而驰。因此,消费责任引导要想富有实效,就必须宣传一个对人们来说具有主体必然性和合理性根据的,能够正当体现消费原则。

第四,鼓励消费责任的修养。消费责任的教育引导机制不能堕入单纯灌输式教育机制的窠臼,必须正视人的主体性、能动性。那种把人作为改造对象,单纯的反复说教模式并不能真正塑造良好的责任意识,只有对消费责任必然性和合理性的深刻具体的体认,才能保持消费责任的长效性,而这种体认就是消费责任的修养。修养过程就是要解决消费责任要求与道德选择能力、责任实践能力的矛盾,通过具体的消费实践,使人们获得更高的责任认知、责任情感、责任意志,完成对消费责任的体认,从而深化消费责任意识。教育引导机制要鼓励人们关注自身的责任修养,在消费实践中自我剖析,提高自己责任的实践能力,并且为消费责任的实践提供理论帮助和价值评价。

参考文献

[1]奥尼尔《身体形态——现代社会的五种身体》[M]张旭春译。辽宁:春风文艺出版社,1999.3

[2]仰海峰《走向后马克思:从生产之镜到符号之境》[M] 北京:中央编译出版社,2004.1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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