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县域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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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旭升
中国人民银行华亭县支行
 
摘要:金融市场是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联结各个部门和区域,在现代经济生活中发挥着重要广泛的作用。但在金融市场中,金融消费者一直处于弱势地位。特别是随着金融领域的革新,国际金融一体化不断加深、衍生金融产品的不断推出创造了空前的经济繁荣景象。由于金融产品的复杂性,加大了金融风险,降低了金融体系的稳定性,且消费者大多不具备专业的金融知识,导致消费则权益得不到有效的保护。而目前我国金融消费市场缺少立法、国家行政手段、行业自律组织、加强监管等要素,金融消费者得不到良好的保护,因此,小至县域,大到国家,都需要建立一个良好的金融环境、健全的保护机制。
关键词:金融消费 权益保护 风险
 
随着经济的飞速发展,金融市场的日趋完善,县域经济也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面对品种繁多的金融理财、保险,更多缺乏金融的知识的消费者就处于信息不对称的一方,面临诸多风险。当前,县域金融市场主要存在以下隐患:
 
一、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的法律制度不健全
一是在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领域并没有专门的立法,大量与金融消费者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在概念、标准、原则、范围、基本制度等方面均不一致,导致难以明确我国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具体制度和标准,适用上存在较大的困难。二是立法针对性不强,缺乏适用性。《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商业银行法》、《证券法》和《保险法》等法律法规虽然明确规范了金融机构的业务行为, 但也没有对金融消费者的权利和金融机构的义务做出有针对性的规定
 
二、金融维权信息不对称,侵权事件解决率和满意度偏低
目前,各金融机构在专业人才的支持下研发出了多种金融产品和服务,普通消费者很难用以前在实物消费市场中积累的经验进行分析判断,加之金融机构通过合同安排或制度设计对告知义务履行不力,导致金融消费者在消费和维权过程中出现信息不对称的问题。致使金融维权效果不佳,金融消费侵权事件发生率不断增高。
 
三、金融机构服务意识欠缺。
近年来,金融机构在大力创新金融产品的同时,也在不断地提升服务水平。但客观的来看,尽管金融机构不断出台各项措施,以提高自身的服务质量,然而对消费者权益的维护和认识仍有很大的提升空间。在知情权方面,金融机构仍存在未告知或未完全告知,有的甚至虚假告知,从而损害了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在公平交易权方面,金融机构也存在内部操作不统一而产生的交易不公平现象。因此,改变金融机构服务意识欠缺的痼疾,仅从服务工作的管理角度来认识显然是不够全面的,应当自觉地把维护消费者权益落实到金融服务工作的全过程。
 
四、金融消费者缺乏必要的风险意识和金融消费观念
金融产品收益性的大小是通过收益率来衡量的,而有收益就有风险。金融产品总是伴随着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等各类风险,金融消费者如果缺乏必要的风险意识或有关金融常识,则极易遭受损失。随着金融创新的不断深入,金融服务的复杂性增加,大部分金融消费者缺乏相关专业知识,即使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也未必能意识到,缺乏维权能力。
县级人民银行主要通过现场宣传,征信查询,金融统计、结算、反假币等等来开展金融消费者的权益保护工作,影响力较为广泛,同时,也是对县域金融稳定和改善金融市场服务的进一步加强,可谓“一箭双雕”。另外,由于新型金融消费产品多是创新产品,其管理制度和业务流程的设计难免有需要不断改进的地方,尤其是对操作细节的规定是否到位也会直接影响到消费者权益的保护。
基于以上分析,对于县域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加强,提出几点建议:
1.完善相关法律和制度规定,强化司法保护的作用
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立法,适时制定专项法律法规,对金融机构义务、金融消费者权利、救济途径、法律责任等作出明确规定,建立合格金融消费者投资制度,区分一般金融消费者与合格金融消费者,为一般金融消费者划定交易禁区,避免缺乏专业知识和风险承受能力的人进入高风险领域。
2.在金融产品创新全流程管理中强化消费者权益保护意识
金融机构要在创新产品全流程管理中强化消费者权益保护意识,在包括产品设计阶段、产品销售阶段、日常运营阶段和出现投诉情况后的应急处理阶段等全流程管理中,全面树立消费者权益保护意识,在管理流程的各阶段强化员工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意识和能力。在管理流程的制定,操作规范的制定,以及内控管理监督等方面全面融入消费者权益保护因素,对消费者权益保护进行综合评估和考量,对于违背和损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要制定相应的处罚措施,切实将消费者权益保护落到实处。
3.加强与当地政府和监管部门的沟通协作
县级人民银行在开展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时,要特别加强与地方政府行业监管部门的沟通协调,积极取得地方政府的支持和监管部门的配合,从而广泛地调动各种资源,形成工作合力
4.建立有效的消费者金融知识普及教育机制
实践证明,只有金融消费者掌握充分的金融知识,金融消费者有维护自身利益时才能处于主动地位,这样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体系才能被公众接受。因此,基层央行要主动动员起包括消费者组织, 金融同业公会在内的社会力量,编制消费者教育资料、建立包括电子媒介在内的消费者教育载体,定期发布消费者资讯、接受消费者的信息咨询, 出版对金融消费者教育以及提供比较金融产品特性的刊物, 开展长效的金融知识教育和消费者信息宣传,提高消费者自我保护能力,努力实现消费者金融知识普及纳入到公民基础教育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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