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文化接受的价值属性看“兴观群怨”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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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云霞  沈阳市新兴中学一级教师

一、“兴观群怨”

《论语·阳货》中记载了孔子对《诗》的推崇:“子曰:‘小子,何莫学夫《诗》?《诗》可以兴,可以观,可以群,可以怨;迩之事父,远之事君;多识于鸟兽草木之名。’”这里孔子用诗可以“兴、观、群、怨”来概括《诗》,极有见地。

历来论者大都认为这是孔子把诗歌作为政治教化工具,对于《诗》的社会作用、教化作用的高度概括。《毛诗序》在此基础上对诗歌的社会作用进一步阐发认为《诗》可以“故正得失,动天地,感鬼神,莫近于诗。先王以是经夫妇,成孝敬,厚人伦,美教化,移风俗。”似乎对这一观点的论述大多是从作为文学作品诗歌的社会教化作用来看的,进而阐述意义,在本文中,作者希望通过“文学接受”这一视角,从读者的角度阐述“兴观群怨”的涵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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